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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网络直播平台被查,直播“迎寒冬”or“第二春”
编辑:李俊慧 发布时间: 2016-4-15 7:16:00    文章来源: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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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


以“博眼球、送礼物”为核心模式的网络直播迎来“严查”。


4月14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斗鱼、虎牙直播、YY、熊猫TV、战旗TV、龙珠直播、六间房、9158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一天,4月13日,北京网络文化协会组织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在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刚签署,查处名单就确认”,这让很多网络直播平台有点“蒙圈”,不过,在监管力度加大的前提下,对于直播平台存在的“擦边球”问题各家均“心知肚明”,只是,没想到自律和监管节奏这么快。


那么,在强化监管、倡导自律之下,国内网络直播服务将“何去何从”?是会进入“寒冬”还是会迎来“第二春”?


网络直播:游走在法律边缘,稍不慎就触“红线”


从技术原理上看,国内“网络直播”可分为两类,一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的直播,这类直播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另一类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直播”: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


由于直播内容来源不同,“电视节目网络直播”不太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则因为欠缺内容前置审核机制,很容易滑入违法违规境地。


更重要的是,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女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


在“自制内容网络直播”中,“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更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一方面,此类主播群体,无论男女,对很多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此类模式下主播收入来自于“围观”用户的“礼物赞助”,因此为了吸引观众、增加收入,一些主播,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挑逗”或“露骨”式表演。


如果不是2015年下半年以来,陆续出现“直播造人”为代表的淫秽色情事件,恐怕网络直播或网络直播平台也不会这么快迎来“严查”。


加强监管:网络直播该算“表演”还是“视听节目”?


事实上,在“直播造人”事件出现之前,网络直播服务相对处于“真空”状态。而这种阶段性“真空”状态的出现,既有新技术或应用带来的监管职责划分问题,也有各个平台上的内容或服务处于“边缘”地带,受众特定影响有限。


目前,多家网络直播平台被查处,出面处罚的是文化部门,是将网络直播视为“网络表演”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予以管理的。


而实际上,网络直播到底算“网络表演”,还是“视听节目”,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按照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而按照广电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其中,网络传播方式包括: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


显然,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网络直播是可以纳入“视听节目”,由广电总局予以管理的。


而按照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因此,如果将网络直播视为“网络表演”,则可归入互联网文化产品,由文化部门承担监管职责。


未来走向:直播技术“标配化”、直播内容“阉割化”


虽然,文化部公布的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中,有众多网络直播平台“上榜”,将面临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直播的“寒冬”将至。


一方面,由网络女主播开展的具有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只是网络直播形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网络直播技术的应用范围或场景并不限于“表演”。


因此,虽然以“露骨”或具有色情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平台将可能面临重罚,迎来寒冬,但是,大多数直播平台则有机会迎来“第二春”。


比如推出以“当红明星”为主播的网络直播内容,帮助明星拓宽一种新的收入模式。再比如垂直细分领域的专业人士,通过网络直播技术分享专业细分内容等。


更重要的是,不论是将网络直播纳入“视听节目”,还是纳入“网络表演”,相应的网络直播平台都应取得类似《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的单证或双证,否则将涉嫌“违规经营”。


而经由此番“自律”及“查处”,很多“证照不齐”的网络直播平台,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其出路只剩两条:要么选择“关停”退出此项服务领域,要么选择被有许可证等正规平台“收购”。


事实上,在此番整治之前,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已经选择“委身他人”,比如乐视体育3亿元收购了体育直播平台章鱼TV,腾讯斥资4亿入股斗鱼TV等等。


显然,这些知名互联网公司介入网络直播服务领域,一方面,将有助于解决网络直播平台“未经许可违规经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将网络直播技术用于合规的内容或服务至上。


因此,部分网络直播平台的“寒冬”,其实是网络直播技术普及的“春天”。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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